1.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,调整为每人每月5000元;抗日战争、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,调整为每人每月3400元。2.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开支。3.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。以上摘自济老干[2019]31号文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