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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

【来源: | 发布日期:2019-06-24 】

1.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,调整为每人每月5000元;抗日战争、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,调整为每人每月3400元。
2.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开支。
3.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。
以上摘自济老干[2019]31号文件。